托运航空货物须知
一、 货主在托运货物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事先致电机场货运0379-62328293,62328292咨询。
二、 托运人的行为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50号《国内货物运输规则》和海关、防疫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禁止收运。
三、 托运人托运货物凭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运人或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四、 托运人按照要求详细填写货物托运书,货物品名必须真实、具体,并对托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
五、 在货物中不得夹带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钞和证券、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六、 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重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2、 每件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者为超限货物。(ERJ145飞机单件不能超过30公斤超过后必须拆分包装不然则禁止运输)
3、 托运超限货物时,承运人同意后才可办理。超限货物按照重量等级收取超限费。
4、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时为轻泡货物。按照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重,每票货物按照总体积进行折算。
5、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最小一边不得小于5厘米。
七、 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或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货物。对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需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八、 托运人要求托运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后可办理急件运输按规定交付急件费用并进行安全检查。
九、 10件以下货物在当日航班起飞前60分钟停止受理,10件以上在航班起飞前90分钟停止受理;特殊情况在不影响航班正常的情况下可酌情处理。 |